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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21〕14 号商旅学院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点击数: 2021-12-25 09:20:32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教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创收)工作,强化社会服务经费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系(室)和个人开展各项社会服务活动须遵守以下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所有社会服务活动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学校和学院声誉;未经许可不得以学校或学院名义对外从事社会服务活动 。2.保证教学原则。各系(室)必须突出正常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所有社会服务活动不得与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生冲突,不得互争资源。

3.集中管理原则。学院对外联络与社会服务中心是学院社会服务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社会服务活动的全面、全过程管理。

4.责任主体原则。各系(室)是其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社会服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

5.财务规范原则。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政策,执行学校财务制度。

第三条 社会服务(创收)收入分配应兼顾学院、单位和个人利益,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学院对在社会服务(创收)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各系(室)组织实施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按学院收益的30%给予奖励。经教职工联系引进学院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按学院收益的 10%给予奖励。

2.教职工联系引进学院的咨询、规划类项目,按学院收益的 10%予以奖励。

3.教职工承担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授课任务,按继续教育学院划拨学院教学管理费的 10%予以奖励。

4.教职工承接的横向合作项目,按学院收益的 10%给予奖励。

5.教职工介绍单位或个人在学院设立奖教(学)金、科研支持基金、学生创新创业基金或捐赠、赞助等,除出资方有具体约束外,按实际到账经费给予奖励,经费由院基金列支。具体标准为:5 万元(含 5 万)以下按 10%奖励;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万)按 15%奖励;10 万元以上按 20%奖励。

6.ACCA、小语种培训等国际化办学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学院对外联络与社会服务中心在学院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外联络和统筹协调工作。中心的运行费用参照系(室)标准执行,中心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按归口中心的社会服务项目实际进入院基金经费的 10%予以奖励,由中心自行制定分配方案,报学院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院发2021-14商旅学院社会服务管理办法1225.pdf

商旅学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