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服务是学院拓宽人才培养渠道、拓展学科专业发展空间和改善教职工福利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升学院的社会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汇聚资源,激发活力,推进学院社会服务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财务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23〕8号)、《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校科发〔2023〕1号)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校教发〔2023〕4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服务项目涵盖非学历教育培训(短期非学历教育培训班,财经类证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等),各类各级规划,咨询、评估与研究报告,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 激励办法
第三条 为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员工开展社会服务和院外职工汇集社会服务资源的积极性,学院根据“谁负责、谁跟进、谁受益”的原则,对社会服务活动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并予以相应激励。
第四条 激励办法
一、短期非学历教育培训班项目。在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按进入院基金金额的5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进行二次分配。
二、财经类证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项目。待项目立项运行后,另行单独制定相应激励办法。
三、各类各级规划、咨询评估与研究报告项目。在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采用超额累进法,根据单人年度项目到账总经费[1](以下用T代替)梯级测算,按进入院基金金额[2]的20%-10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进行二次分配。
具体测算如下:
1.T<30万部分,按进入院基金总额的20%奖励;
2.30万≤T<50万部分,按进入院基金总额的30%奖励;
3.50万≤T<100万部分,按进入院基金总额的50%奖励;
4.100万≤T<200万部分,按进入院基金总额的70%奖励;
5.T≥200万部分,按进入院基金总额的100%奖励。
示例:某项目负责人年度横向经费科研得分14.13分,换算到账总经费141万元,折算进入院基金总额为141×6%=8.46万元,综合奖励比例为
,则奖励为8.46×46.95%=3.97万元。
四、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如社会捐赠)项目,在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采用超额累进法,按进入院基金金额(以下用M代替)的10%-20%计算项目负责人运营及工作劳务费。
具体测算如下:
1.M<5万部分,按进入院基金总额的20%测算;
2.5万≤M<10万部分,按进入院基金总额的15%测算;
3. M≥10万部分,按进入院基金总额的10%测算。
第五条 鼓励学院教师为学院社会培训项目授课,短期培训班授课课酬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发放。
第六条 根据项目需要和学员口碑,学院优先考虑院内教师和高水平教师为社会培训项目授课。
第三章 支付办法
第七条 奖励及成本费用支出办法。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项目人员的工作量大小和运营需求拟定方案,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并报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奖励在年终绩效支付,成本费用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费到帐后予以支付。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八条 各类各级规划、项目咨询评估与研究报告由学院社会服务机构归口管理,国际化项目培养班由国际化项目教育中心归口管理。
第九条 凡涉及协议签订、政策释疑等重要事项,均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任何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做出承诺,收取费用等。
第十条 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学院领导通过项目巡视、查看、座谈、听取汇报等形式,加强各类项目的质量监管,进一步提升学院社会服务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商旅学院
2024年11月6日
院发2024-11关于加强社会服务工作管理与激励的暂行办法.pdf
[1] 年度项目到账总经费根据学年度业绩得分换算,参照乡村振兴学院横向间接费计算公式,业绩得分1分计到账经费10万元,到账总经费四舍五入取万元整数。
[2] 进入院基金金额参照乡村振兴学院横向间接费计算公式,以校地合作为基准,间接费院所统筹按到账总经费6%折算。